游泳池管理规定
为了保障体育活动场所秩序,使广大游泳爱好者有一个良好的锻炼场所,保证游泳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,特规定如下:
一、游泳者必须经过健康检查,凡患有高血压、心脏病、皮肤病、内外科传染病及聋、哑、残者均不能游泳。严禁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入场。
二、游泳者必须凭票入场。
三、必须在更衣室更衣,物品必须妥善保管,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入场。
四、为保持池内卫生,入池前须经过沐浴室,将身体擦洗于净,并通过脚部消毒池。禁止带毛巾和鞋入池。严谨在池水中洗澡和吐痰,严禁吸烟吃带皮食物,违者罚款,本池禁止跳水和潜泳,违者发生溺水事故者责任自负。
五、严禁打架斗殴和无理取闹,违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,严禁任何有伤风化行为,违者清除出场。
六、到深泳区游泳应注意安全,并评估个人能力,不按照要求擅自入深泳区发生溺水事故责任自负。
七、1.30米以下儿童须由家长带领、照管。
八、本池在浅池不设救护人员,发生呛水、溺水事故者责任自负。
体育教研部
2011年9月